粮食问题研究  2022年02期 34-37   出版日期:2022-03-30   ISSN:1003-2576   CN:51-1058/F
对《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几点思考



  一、《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出台 重要意义

  2009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川府发〔2009〕28号)。 文件虽然只是针对省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但在附则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 此后,各级地方政府均按照该文件要求制定属地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实际上成为 2009-2017年间开展省、市、县三级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7年12月29日,省政府宣布该文件失效,但后来一直未制定新的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导致各级地方政府没有新的规章可依,只能执行以前制定的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1年8月,《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宣告了三年多来省级层面无地方粮食管理办法历史的终结。这是一部在新发展阶段面对粮食形势发生新变化、更好确保粮食安全战略地位、更加有效指导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 如下 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更宽。明确了地方粮食储备包含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提出可以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并且对动用社会责任储备明确了要给予合理补偿。二是规定更细致。全文分为八章四十九条,对总则、储备计划、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进行了细化。三是监督管理更严。明确了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不履行保障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的,上级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政府负责人。

  二、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贷款

  《办法》第七条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辖内各级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2] 并且整个《办法》均未提及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用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问题。这意味着,《办法》从政府规章层面已经明确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 “农发行”)应该是向四川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提供贷款的唯一金融机构。 因此 ,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及辖内分支机构要以《办法》为依据,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对之前未支持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业务进行梳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予以贷款支持。另外,《办法》只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资金进行了规定,没有对企业储备进行规定。这意味着,在自愿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农发行也可以通过小微企业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品种支持企业进行粮食储备。

  (二)入库成本的核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入库成本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1 ] 这意味着,农发行只提供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所需的信贷资金,而不参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入库成本的确定。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 2020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开户行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避免核定成本偏离市场价格 [ 2 ] 这就要求农发行要充分了解粮食形势变化,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在购进价款特别是相关费用上加强合理性审查,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提供信贷资金,确保库贷一致。另外,对为了抢占粮源暂时核定入库成本的,在粮食全部入库后,要依据地方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入库成本对贷款及时进行调整:贷款大于核定成本的,差额部分要全部收回,防止被企业挤占挪用;贷款小于核定成本的,按规定该补贷要补贷,确保库贷一致。

  (三)成品粮油储备的方式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以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形式储存 [ 1 ] 这在《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应急成品粮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成品油储存方式的规定。从近年检查来看,成品粮油储备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基于散装食用油储存时间更长(2年) 企业拥有油料灌装设备等因素,企业以散装的形式对成品油进行储存;二是考虑原粮储存时间更长( 3-4年) 委托代储企业有原粮加工等设备,按照成品粮(主要是大米)和原粮(主要是稻谷)一定比例如 3:7进行储存。 而成品粮油比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的保管费用要高得多,这容易导致承储企业多套取保管费用、不利用监管等问题发生。更重要的是,采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形式储存成品粮油,忽略了地方政府进行成品粮油储备用于应急的重大意义,一旦紧急动用成品粮油而供应不上或无法做到保证质量将严重影响粮食市场的稳定、降低应急效率,对人民的生活安全造成威胁。

  三、地方粮食储存管理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 1 ] 省发改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随即在 2021年9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意见》(川粮发〔2021〕1号)对此进行了明确:“各地要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地方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地方储备直属企业除组织落实地方储备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以及国家或地方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其他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这意味着,地方储备直属企业今后只能从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工作和政策性任务,不能再从事粮食市场化收购等业务。这让地方储备直属企业之前通过粮食市场化业务盈利以弥补粮食储备亏损的行为被禁止,能让承储企业把全部精力用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工作,更好确保区域粮食安全。这也提醒农发行:对地方储备直属企业只能提供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贷款,不能再提供粮食市场化业务贷款;对能做到储备运营额和商业经营分离的国有粮油购销等企业可以提供粮食市场化业务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