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纪人是我国实行土地承包
制度改革
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2016年9月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
“
本办法中的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据了解,在行业内部对粮食经纪人的理解一般是指活跃在农村、从事粮食收购、储运、销售及销售代理、信息服务等中介活动而获取佣金的经纪组织或个人。早先称作“粮贩子”,现在称为“粮食经纪人”。他们的经营能力规模有大有小,时间地点
相对灵活,有的常年经营,有的季节收购,有的设点收购,有的流动收购,有的无照无证收购
。
一般有代购代销、委托购销和分购联销等经营方式
,
主要的利润来源
不是
依靠
收取佣金或代理费用,而是直接赚取价差。目前大多领取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符合条件的一般依法取得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并纳入基层粮食部门日常监管
。
其他规模较小、季节性、流动经营的小个体工商户或称“小粮贩子”,大多数地方都组建了粮食经纪人协会,将其纳入行业自律统一管理,全面规范粮食购销市场。
一、建立
完善
粮食经纪人协会组织
建议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粮食经纪人工作的指导
和协调
,有条件的地方由县(市、区)粮食行业协会牵头,成立粮食经纪人分会,把粮食经纪人组织起来,正确引导、大力支持,积极培育粮食经纪人队伍,将其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
加强粮食经纪人法治建设
建议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
粮食经纪人管理
的法律法规
,将其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管理,使粮食经纪人的经营活动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三、
加强粮食经纪人教育培训
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
、渠道
和途径,切实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专业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粮食经纪人的
自身
素质和综合经营能力。
四、
加强监管服务,保证粮食质量安全
各级粮
食
协
会
、粮食经纪人协会要
发挥好行业协会
的
作用,
主动配合粮食行政
管理和
执法部门,检查粮食经纪人的收购情况,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五、
建档
立卡
登记,树立诚信经营新风尚
基层粮协要组织好对粮食经纪人的普查登记工作
,建档
立卡,
建立诚信档案,
加强信用建设,
实行网络化管理。对诚信守法的粮食经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信誉不好、有违规行为的要认真帮助教育,记录在案。
六、
加强政策扶持,帮助粮食经纪人排忧解难
建议财政部门每年列出粮食经纪人培训专项资金,支持
粮食经纪人师资培训和专业培训;粮食经纪人协会组织单靠自身会费难以维持,也需要由财政给予适当
的
补贴;对粮食经纪人购置粮食运输、计量、质检设备等,享受与农民购置农机具一样的补贴;对年经营量在1000吨以下的粮食经纪人免征
税费,超过1000吨的一律减半计征,以鼓励其多方掌控汇集粮源;建立运粮“绿色通道”,对其运粮车辆免征过路
费
、过桥
费
和各项杂费,凭证验车放行;支持成立粮食经纪人贷款担保机构,简化贷款联保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等质押担保贷款手续;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粮食经纪人正式列入国家新的职业序列,以促进扩大就业和鼓励创业;国家在制订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计划安排中,应拨付列支专项资金扶持具备条件的粮食经纪人自建一批粮食收储烘干设施。
七、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要采取
多种形式
和渠道
广泛宣传,
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形成
全社会
尊重粮食经纪人劳动成果、促进粮食经纪人制度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
结语
粮食经纪人制度是伴随着“三农”制度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相伴相生的新生事物,既有存在的积极合理因素,又有一定
的
弊端,既需要严格监管,规范管理,更需要合理引导,规范建设,促进
粮食经纪人
队伍
有序运转,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