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问题研究  2019年02期 20-23   出版日期:2019-03-29   ISSN:1003-2576   CN:51-1058/F
粮食购销市场监管要厘清责任主体及性质方式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随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确立和发展,随着全面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职能作风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互联网 +电子政务 ”建设,粮食部门和行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依法治粮与法治粮食建设步伐日益加快, 国家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整合机构职能,成立了执法督查局 牵头起草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快了《粮食安全保障法》等 法律 法规措施立法修规步伐,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和法治粮食建设。笔者认为,这 很及时正确, 也很重要紧迫。 粮食购销作为粮食流通管理和法治粮食建设的基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扎实 做好 购销 市场 监督管理 各级 党委、 政府及 有关部门 、单位, 更应高度重视, 主动作为, 厘清责任主体,分清性质方式,找准任务目标,压实办法措施,扎实稳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 厘清责任主体 上级部署 要求,结合 购销 工作实际,厘清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一) 各级政府及 所属粮食、 市场监管 、物价等 部门是粮食购销的 监管 监管部门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意见》及考核办法等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在开展粮食收购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要发挥监管主体作用, 具体讲, 一般包括政府及所属涉粮监管部门的层级监管、部门间的联合监管、地域间的毗邻监管和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等。因此,厘清监管责任主体, 重点要抓好 个方面: 一是政府及所属部门间的 监管责任 。粮食收购 既是一项重点业务,也是一项政府工作,更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单打独斗”能完成的,需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单位 通力协作、整体推进。各涉粮监管部门 、单位 作为主管机构或责任主体,必须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推进有序开展。 二是涉粮监管部门内部的指导协调。 各级 政府及涉粮监管 部门 、单位 自成体系,上下级之间有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能,必须正确对待,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制度,形成上下合力,促进粮食购销有序开展。三是毗邻地区的联系协调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粮食产区与销区、国际与国内市场高度融合,产销供求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贯彻落实粮食购销政策措施还受毗邻地区粮食市场、价格及管理等影响,也需加强毗邻地区的沟通协调,全力促进收购开展,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与安全。 四是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各级各地正在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力量。各地要积极汇报争取,力争保留单独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或者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保留粮食行政执法力量,制定单独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计划,确保能够对粮食购销市场进行及时有效监管和综合执法。

  (二) 各级各类涉粮企业和粮食购销经营者 是粮食购销责任主体

  近几年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和产权制度改革 不断加快 ,作为购销责任主体和被监管对象,按所有制性质、资本构成、业务分类、地域层级、规模大小等划分,一般又可分为中央、地方储备粮管理、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企业;中央、地方等国有独资或控股商业性企业;大型龙头、区域骨干、产业化、一体化企业或小微企业;还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私营民营、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个体工商户、粮食经纪人等新型经济组织,形成了以国有为主、多元并存、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业态。他们既是参与粮食收购、搞活经营、推进 粮食商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体,也是各级政府及所属涉粮监管部门 、单位 做好监督管理、加强指导协调、落实政策措施、保障粮食安全必须依靠的载体。监管、购销责任主体,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 彼此对立统一,又相辅相成, 不可或缺。因此,厘清责任主体,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就应积极转变思想观念,由过去单纯指导、管理、监督国有粮企向全面指导、协调和监管社会粮食经营者转变,努力做到无缝隙、无盲区、全覆盖。作为购销责任主体,就应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 观念,自觉做到遵章守纪,服从监管,接受监督,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二、 分清性质方式

  粮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按 商品属性、业务性质、产地来源、购销方式等划分,也有不同特点和监管要求。 一般来讲,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 按商品属性和业务性质 可分政策性粮食 购销 和市场化粮食购销

  政策性粮食主要包括中央、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临时储备粮收购和最低价收购粮等。政策性粮食收购 要严格按照《 预案 通知 》有关 要求和“四个有利于”等原则,认真落实“四个共同”机制,合理确定辖区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及委托收储库点资格,经批准后对外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监督,夯实做好最低价收购基础。要督促、指导、监督各粮食收购企业及库点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等规定,准备充足的收购资金和费用,推广使用“一卡通”系统,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售粮款,坚决避免“打白条”,防止出现拖欠售粮款或发生上当被骗等现象。要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加强粮食收储入库和销售出库监管, 坚决防止“转圈粮”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切实规范粮食购销经管秩序。 对市场化收购粮食要 多方筹集资金、 组织开展收购资格核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兑付售粮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 督促、指导、监督经营者 按照“购得进、销得出、能盈利”原则,积极开展自营收购,早收粮、多收粮、多储粮,在经营中创效益。要积极开展订单收购、加工收购等,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发展生产,增加 适销对路的 绿色 优质 、高产、高效 粮食 品种 供给,进一步活跃市场,促进流通。要探索建立包括订单生产、烘干清理、收储加工、质量检测、营销促销和信息服务等 “五代”服务 在内的粮食产后服务一体化网络 建设 ,切实解决粮食收获后储存难、保质难等实际问题, 努力 实现增产增收增效,助推“三农” 现代化 发展。

  (二) 按产地来源 可分地产购销和异地购销

  地产购销主要指辖区内的粮食购销,一般受所处粮食产区、销区、基本平衡区划分、 地域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高低、农村城镇化及土地流转方式与速度、土地耕作技术条件与水平、地产粮食品种质量与种植规模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还受国家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法规 修订实施和粮食方针政策调整等影响,也受当地中央、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多少、市场消费需求大小和地产粮食数量、品种质量等影响,从而影响当地粮食购销市场秩序及监管行为,是否需要一般监管、加强监管或重点监管,切实维护正常秩序,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与安全。异地购销主要是为了 储备粮轮换补库、 补缺粮源、调剂品种、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增强发展实力与后劲等,一般又可细分为外购外销、外购内销、内购内销和内购外销等形式,各有不同监管重点和要求,总的来说都是要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搞活流通,增创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