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能实现农村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而且能在规模生产中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积极作用。作为中国农业第一大省,山东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位居全国第一。合作社第一大省的山东省
应
紧紧抓住乡村振兴的重大历史机遇期,
充分
发挥合作社价值链功能,
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
一、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民
难以
主动
参与到合作社价值链中
在调研中发现
由于个别地方村干部和合作社负责人对合作社的发展重视不够,
“随大溜”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使一些农业合作社成为
有名无实的
“空壳社”
。
农民
难以
参与
其中
。
此外
,在
调查
中
还发现
因
部分农民缺乏合作意识
、
相关
专业
知识不足
、
部分精英大户把持合作社
、
收益无法公平分配到小农户手中
、
农户自身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等因素
,
严重打击了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
使
山东
农民
主动
参与
合作社
的
意识
不强
,
从而导致农户无法主动参与到合作社价值链中。
(
二
)
农民在价值链中的贡献有限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过程
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主要还是由于农民在价值链中贡献有限,
资
金支持和
抵押物缺
乏以及专
业管理技
术方面的
人才不足
。
山东省农民专业
合作社因为
资金不足导致合作社发展缓慢
。缺乏资金就要筹集资金,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
自身股权结构不稳定、缺乏抵押物,
而很难得到融资
,
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被动地位,只能开展基础性工作。而对于如何调整合作社产业结构、延伸合作社价值链、提高合作社市场博弈能力等深层次工作,由于资金的缺乏,
难以
开展
。这样就形成了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恶性循环,无法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而绝大多数农民文化
科学
素质
相对
不高,
在价值链中提供专业的市场营销、生产管理、对外交往等能力
有限
。并且还有
部分
“能人”“大户”缺乏合作精神
,
担心其他农民的加入会影响自己的收益,宁可
兴办私人农业企业也不愿意带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从而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行不规范等问题,
大大制约了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持续
发展壮大。
(
三
)
制度不完善阻碍
价值链功能的实现
一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
制度
还有待
健全
,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缺乏,即使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定了有关的制度,也很难严格按着制度所规范的执行
[2]
。在最核心的分配机制方面,依然存在
问题。
合作社成员之间的收入
不平衡
,获益少,带动能力弱,
不能
充分
体现
“合作”
的
精神,没有充分发挥合作社的
价值链
功能。
议事、监事制度不健全。
由于
议事制度
不健全,
使
部分
专业合作社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决策不民主但效率
较
高,另一种是决策很民主但效率
较
低,民主和效率难以兼顾,这两种议事决策倾向都是不利于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而监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监事会的监督管理
作用
有限
,一是领办人大多数是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等强势主体,他们作为合作社所有者之一和实际的经营者,
有一定的专
业
治理
方
面合理性。但是这样一来合作社内部
又
缺乏
制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好坏
主要
依赖于领办人的水平
。二是如今乡村社会依然存在一定的差序格局,复杂的乡里亲情、家族关系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
难以
落实应有的监督权利。议事、监事制度的不健全对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财务运营管理不规范
。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
成立初期,生产经营活动
较少
,收益
较低
,
聘请专业会计师
较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人才短缺
、
思想认识
缺乏
,
一些
合作社
还
未
按照财政部
印发
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会计制度》要求规范建立财务档案,实行独立核算,没有给各合作社成员设立独立账户,记录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情况和在合作社的交易量,会计账簿
简单
。财务运营管理的不规范使合作社农户不能准确计算其在合作社的收益,财务披露的真实性难以识别,不能发挥监督作用,也不利于合作社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
分配机制有待完善。山东省
部分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实际上并没有
严格
按照章程
规定进行,按交易量(额)返还制度没有
贯彻
落实
。当合作社股份集中在少数
“精英大户”手中时,他们
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受益者,而普通成员得到的盈余
返
还和股金分红则很少
,
合作社成员之间的
分配
不合理
。
(
四
)
公用品牌价值和合作社价值链
不能有效衔接
当前,农产品品牌已成为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最有利手段之一,打造强有力的农产品品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山东省作为全国农业第一大省,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区域公用品牌。而在一些
地区公用品牌
价值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价值链
没有有效衔接,导致地区公用品牌无法真正实现其应有的带动作用
。
二、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议
(
一
)
强化组织领导,
引领合作社价值链功能实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之一和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离不开组织的领导。为了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强化组织领导,引领合作社价值链功能的实现。
由
专业大户发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大多数都是强强联合,
是逐利的。
靠专业大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
共同富裕是不可能的,靠他们凝聚群众、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更是不可能。
建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可以带领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
,
还
可以重建党支部与群众的经济联结纽带,强化村民集体意识
。
建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党支部带领农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职责
[4]
。
大力发展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引领合作社价值链功能实现需要我们把党支部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优势,以及农民的能动性
结合起来,由村党支部书记作为法人代表村集体,依法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村集体要以集体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等出资方式入股,农民则以分得的土地、家庭资金或者劳动力等出资方式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监督方式
用
采
要用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方式
[5]
。
在建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时要注意各地各村的情况,要因地制宜、因村制宜,
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进行农产品深加工、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延长产业价值链,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价值链功能实现,从而带动村集体经济的提质增效,提高村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走出一条属于山东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强村富民的
康庄大道。
(
二
)
调动农民积极性,
参与到合作社
价值链
中
只有农民真正参与到合作社
价值链
中,才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
价值链
功能,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所以我们要调动农民积极性,助力农民积极参与到合作社
价值链
中。
1.
依法取缔
“
空壳社
”
,规范合作社运营
。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应联合工商局等部门依法取缔
“
空壳社
”
,为农民参与合作社扫清障碍。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营,帮助运行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示范带动作用。助力农民参与到真正运营的合作社当中,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
价值链
中。
2.
财政支持差异化,调动合作社的积极性。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不是
“大锅饭”,应差异化。
各级政府
应
加大
对
农民
合作
社
建设的
政策
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影响发展的问题的同时应采取以奖代补、差异化扶持
等
办法差异化重点扶持。对于规范运行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重点财政扶持,实现优胜劣汰的管理效果,不能干好干坏一个样,这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政府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时,应特别支持粮食
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增加种粮农民收益,增强种粮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助力种粮农民参与到合作社
价值链
中,保障粮食安全。只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支持差异化,才能调动农民参社积极性,更好的融入合作社
价值链
中。
3.
强化制度保障,依法
“治社”
。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比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
,
保证
农民能够参与
价值链
中,
为农民参与
价值链
提供制度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没有建立各项制度的应依法依规建立,对于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政府可以建立全省或者全市统一的财务系统,实行政府统一监管,保障合作社员的利益。
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
,保证农民能够参与
到
合作社
价值链
中,为农民参与合作社
价值链
提供制度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期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在人、财、权的管理上按制度办事,做到公开公正、民主管理,真正实现
“民办、民营、民受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盈余分红比例进行分红,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应负起监督责任
,
定时对合作社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不按规章制度运行的进行处罚甚至取缔。各区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监督执法保障依法
治社
和农民合法权益。
4.
充分利用公用品牌,做大合作社价值链
。
农产品区域
公用品牌
价值
要和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
价值链
有效衔接。
首先要统一公用品牌使用者的标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或者合作社应建立行业协会统一生产质量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禁止使用该公用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做到标准化产品生产、加工
,
保质保量共同维护公用品牌信誉。其次是做好公用品牌
打假工作
,共同维护品牌价值。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行业协会要联合当地政府加强打假工作,对假冒伪劣产品要依法依规维护合法权益。最后要加强
公用品牌
和
合作社品牌
的有效链接。
“公用品牌”+“合作社品牌”捆绑使用,做好产品的销售服务,共同壮大公用品牌和合作社自身品牌,实现双赢和更加深入的联合。
将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销售的价值链中,实现深度融合、互相提升,进一步发挥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价值链
功能,帮助农民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