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
明晰组织功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农
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或组,具备条件的应当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集体依法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等
权利,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二)
确立法人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
(三)
制定组织章程
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章程草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通过的章程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章程应当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
载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四)
认定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
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对其成员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经确认的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政府可以制定县域范围内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
程序和标准。
(五)
明确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六)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
的
实现形式和
有效途径。经济学家厉以宁
等人
指出:各级政府要制定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增强集体经济组织
的
服务
能力。
(七)
保护组织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
等
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1]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需要
的
经费
由委托部门承担。
二、完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
一
)完善组织机构
具备条件且有意愿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完善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等日常管理机构组成,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
选举股东(成员)代表
股东(成员)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名额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大小确定,按屯(组)股东人数的一定比例推选。股东代表人数原则上
由
21—61人之间的奇数组成,代表构成应兼顾不同年龄、性别、行业,保证代表的广泛性。股东代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三)
明确管理机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管理运营,召集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拟定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等工作。管理机构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通过民主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董事长。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兼职不兼薪。
(四)
发挥民主决策功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5以上股东(成员)或者1/3以上股东(成员)代表联名,可以提请召开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并
对
章程
修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认定
;
股东代表
选举
或
罢免
、
机构成员
管理
、
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方案、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
事项进行表决
[
2
]
。